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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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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湖北随州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商会的名称:东莞市湖北随州商会 (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

Dongguan hubei Suizhou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在莞的湖北省随州籍自然人或其在莞投资的法人自愿发起组成的非营利性联合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凝聚在莞随州商人、整合会员运营资源、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会员业务发展、营造随州商人形象、构筑政商沟通平台、推进粤随经济繁荣、发展社会公益事业。

 

第四条  本会的指导思想是: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宏扬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为会员服务,促进经贸合作与交流,推动粤随两地经济发展。

 

第五条  本会合法设立,并接受东莞市工商联、东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和东莞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活动地域为东莞地区。

 

第七条  本会住所:东莞市寮步镇下岭贝工业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会员坚持依法诚信经营,加强自律建设,维护公平竞争和经济秩序。

 

(二)搭建会员之间、会员与其它企业之间、会员与政府之间、会员与其它社团组织之间的桥梁,促进交流与合作;

 

 

 

(三)反映会员合理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排忧解难,提供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

 

(四)开展会员联谊活动,组织开展交流、互访、参观、考察、学习和培训活动,增进了解互信,推动资源整合,促进合作发展;

 

(五)搜集技术、市场、投融和融资等关键信息,编辑信息刊物,为会员经营和投融资等提供参考;开拓投资和融资渠道,帮助会员增强发展能力;

 

(六)为会员投资考察、展览展销、经贸合作等提供服务;为政府招商引资提供协作服务;

 

(七)出版内部刊物,建立网站,扩大宣传,提高商会影响力;

 

(八)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组织会员联合创办经济实体。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不吸收个人会员。

 

第十条  符合本会会员基本条件,凡同意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参加本会,经本会批准办理会员登记手续,履行缴纳会费义务的,即可成为本会会员。本会会员都应基本做到: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讲团结,讲乡情,热心商会工作,支持商会发展。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同意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由随州籍自然人或法人在广东投资兴办、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

 

(四)企业信誉良好,有较大影响力。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单位会员提交本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等;

 

(三)本会成立前由本会筹备组审核通过,本会成立后由秘书处审核后通过;

 

(四)审核通过后,由本会秘书处发出通知,按规定标准履行缴纳会费义务(可同时自愿多缴纳赞助费);按规定缴纳会费后既成为本会会员,发给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活动;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维护本会团结、促进本会发展;

 

(三)完成和承担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在合法和方便的情况下,愿意提供拥有的各类资源,实现本会资源共享的宗旨,热心帮助商会发展和本会其他会员。

 

第十五条  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社会各界领导、专家、学者和知名人士为本会名誉会长和顾问,但不具备会员身份,不具有表决权。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常设机构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超过一年不缴纳会费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由理事会予以除名。

 

第十七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由监事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由监事会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

 

(四)决定本会终止与解散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的,由理事会决定,但延期最长时间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由会长或会长授权秘书长主持。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经1/5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临时召开会员大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须有 1/2 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并向全体会员公布。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组成。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向会员大会提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会员大会休会期间,决定常务副会长和副会长的人员增减,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和监事辞职或其它原因出现空缺时,进行补选;

 

(五)决定名誉会长、顾问和各专业顾问的聘任与解聘;决定常务副秘书长的聘任与解聘;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延期但不得超过半年,也可采用其它形式如电话会议等方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会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并向全体理事公布。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当期执行会长召集和主持。经理事会1/3以上成员提议,可临时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和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常务副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若干名、常务理事和理事若干名。理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其中会长和秘书长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由会员大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本会理事以上负责人(包括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不得来自于同一单位。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执行会长,执行会长由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指定常务副会长兼任,每期一年,情况特殊的可由理事会决议延长任期,执行会长当值不作为或不胜任,可由理事会决定换人。执行会长主持当期日常工作,并具体指导和支持秘书处的工作开展。

 

第三十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企业须在东莞市
内,有较强的组织和工作能力,有较大影响力,在随州籍人群中有较大号召力;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品行端正,肯具有奉献精神,热心于商会事务;

 

(五)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向会员大会作报告,代表理事会向会员大会作报告;

 

(二)组织和领导本会开展具体工作,指导秘书长开展日常工作;

 

(三)处理本会重大或突发事件;

 

(四)对外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出席会议或活动;

 

(五)对内进行有效管理与工作安排;

 

(六)处理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定事宜;

 

(七)提名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人选,决定副秘书长和各分支机构负责人。

 

第三十二条  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受会长委托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和理事会;

 

(二)受会长委托领导和安排秘书处开展具体工作;

 

(三)受会长委托行使会长部分职权,负责本会某一方面的工作;

 

(四)检查和督促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在任期内代表本会出席会议或活动。

 

第三十三条  秘书长在会长、执行会长和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其负责。秘书长可专职也可兼职,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根据本会发展需要,拟定本会秘书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计划;组织拟定本会有关管理制度;

 

(三)组织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秘书处编制计划内的专兼职一般工作人员的聘任或解聘;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会长在任期内,因某种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会长的,应提前2个月书面报告理事会,并可推荐其他人选作为会长继任人选。理事会在收到报告后,应在30天内召开理事会决定会长人选,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会长变更后,本会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材料。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五至七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名。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并对会员大会负责。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对本会经费(包括会员会经费、各类捐款与非经营性收益等)收支、资金使用和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每年出具财务审计报告,并向会员公布;

 

(二)监督会员大会决议的落实,监督理事会、会长和秘书处开展工作;

 

(三)对违规和违法会员进行处理、批评、教育、除名;

 

(四)对副秘书长以上级别的管理人员提出不胜任或不信任议案,交理事会决定;

 

(五)对错误或不当决定、决议予以否决,并要求进行解释、重新做出决定。

 

第五章  内部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和在法律允许前提下创办经济实体获得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需经会员大会审核通过。审议通过的会费标准在30日内向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经费审批权限由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九条  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其他理事、监事、专职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商会财产、钱款的,应当退还并赔偿损失。发生此类事宜,由监事会负责进行处理,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会每年对财务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向全体会员公布。有关人员应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不得销毁会计赁证。

 

第四十二条  本会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本会监事会和理事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不得进行内部或对外集资。捐赠方、会员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捐赠方、会员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四十五条  本会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会印章、秘书处印章及财务专用章的使用及审批权限由理事会决定。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每年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检材料,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九条  本会修改章程,法定代表人和副会长以上负责人变更,发生对商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等,应向登记管理机关作书面报告。

 

第五十条  本会开展面向会员及会员以外的对象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须提前60天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十一条  本会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会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和程序,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公务活动管理

 

第五十二条  本会公务活动是指以本会名义或以在本会所担任的领导职务的名义(非自然人)组织举办重大活动或应邀参加各种与本会密切相关非私利性的公开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会公务活动的主要形式和范围:

 

(一)公务活动主要形式包括: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协调本会会员与地方政府及部门的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和推动本会会员在经济、技术和贸易等方面的联合与协作;组织人员进行交流互访、项目考察、学习培训等;协助地方政府开展招商引资;组织、协助本会会员参加商展和会展;开展会员联谊、庆典;组织成立分支机构和检查指导分支机构工作等活动。

 

(二)公务活动的主要范围:应邀参与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党委、政府以及相对等的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组织的活动;经研究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它公务活动。

 

第五十四条  公务活动由秘书处统一安排,负责参与人员的提名、组织、协调、接洽、制定方案、办理报批、备案手续。

 

第五十五条  参加公务活动时能代表本会的只能是会长、执行会长和经会长授权的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副秘书长。除经特别授权外,副秘书长、理事和监事不能代表本会出席公务活动。

 

第五十六条  应邀参与规模较大的重要公务活动,由秘书处根据活动的任务、目的、形式、规模等,提出参与人员,制定活动方案,呈理事会审定。应邀参与一般性的公务活动,原则上尊重邀请方意见和安排,报秘书处安排。受邀请方点名邀请的个人参与公务活动的,被邀请人应告知秘书处备案。

 

第五十七条  所有组织或参加公务活动的文件、领导讲话以及对外发布消息,由秘书处把关、审核定稿。公务活动参与人员亲临现场或通过媒体等途经,发表讲话、接受采访、刊登文章、题字(词)、拉赞助等活动应事先报秘书处同意,未经授权的不得擅自对外宣传。

 

第五十八条  公务活动参与人员必须遵纪守法,不能向邀请方索要钱物,不能参与黄、赌、毒活动。在公务活动中如需个人缴费的,与会人员必须按规定自行缴纳。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制定与修改,须经理事会研究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被政府、法院裁决取缔或依法予以撤销的;

 

(五)因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并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或经法院生效裁决后依法终止。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会员大会决议执行。本会终止后,本会会员身份自动消失,任何会员不得以本会名义进行任何活动。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3年 12 月1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会会员同意并自愿履行本章程。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2013年12月1日修订)

 

随州商会发起人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