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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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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湖北随州商会会员大会制度

发布时间:2018-08-11 来源:东莞市湖北随州商会 访问量: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会的会员管理和会员大会的制度化运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结合本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符合本会会员基本条件,凡同意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参加本会,经本会批准办理会员登记手续,履行缴纳会费义务的,即可成为本会会员。本会会员都应基本做到: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讲团结,讲乡情,热心商会工作,支持商会发展。

第三条  本会会员须本着热心奉献的理念加入本会,商会统筹资源,合理调配,力争使每位会员的付出都能得到应有的回报;努力在商会内部实现主观上我为人人,客观上人人为我的和谐秩序。

第二章  会员管理

第四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五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同意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由随州籍(包括与随州有密切关系的)自然人或法人在东莞地区投资兴办、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

(四)企业处于正常经营期,无犯罪、重大违法和不良影响记录。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同意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是随州籍(包括与随州有密切关系的)自然人

(四)在广州及珠三角地区的企业任部门经理以上的职务或依法自行设立的个体工商户;

(五)有一技之长或在某领域有较高造诣专业技术人才;

(六)无犯罪、重大违法和不良影响记录。

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单位会员提交本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等;

个人会员需提交身份证、单位证明、专业技术等级等证明材料;

(三)须有两名及以上的会员推荐(商会发起人会员除外);推荐人对所推荐会员承担推荐责任;

(四)由秘书处根据申请人所提供的资料逐一核实审查决定是否通过;

(五)审核通过后,由本商会秘书处发出通知,按规定标准履行缴纳会费义务(可同时自愿多缴纳赞助费);按规定缴纳会费后既成为本会会员,发给会员证。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活动;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维护本会团结、促进本会发展;

(三)完成和承担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在合法和方便的情况下,愿意提供拥有的各类资源,实现本会会员资源共享,热心支持帮助商会和本会其他会员的发展。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常设机构秘书处。会员如果超过一年不缴纳会费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由秘书处提交监事会予以除名。

第十一条  会员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不遵守本会章程,由监事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法及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由监事会核实后予以除名。

会员如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视为当然退会,由监事会除名。

第十二条  为防止已退会的单位继续以本商会名义对外活动,对于退会和除名的会员,必要时商会应将信息在有关媒体上公布。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填报的公司名称、职务、联系方式基本信息有变化时,须在变化之日起30日内以适当方式通知商会秘书处进行更改。

第十四条 会员应积极参加商会活动,会员每年度参加商会活动必须至少一次以上;商会秘书处须至少提前一周向会员送达商会活动通知,会员收到会议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得缺席会议;会员参加活动确有困难不能参加活动,须在提前3日向商会秘书处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五条  商会应建立会员功德簿积分制度。商会秘书处对每个会员对商会的贡献和付出进行单独建档,记录会员对商会的贡献和付出,包括但不限于:为商会及商会活动捐款捐物、无偿为商会服务所耗费的时间、为商会及会员解决疑难问题、为商会牵线搭桥动用社会资源、为商会及会员投资项目出谋划策;功德薄的积分记录作为商会统筹调配资源回馈会员的依据。

第十六条  会员应和商会秘书处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会员对商会发展的建议和意见、会员自身在生活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会员收集到对商会和会员有价值的信息等,都可以随时随地向商会秘书处反映和沟通;会员提出的需要经过各种会议讨论的议案,须以正式文本的书面形式向秘书处提出;商会秘书处对会员反映沟通的信息和议案,应记录留档,并及时给会员反馈。

第十七条  会员在生活和工作中应勤励敬勉、遵纪守法、维护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不断学习和提升,做好自己的事业和工作;会员在参加商会活动时,应举止得体、言语文明,不得损害商会的利益和社会形象。

第十八条  会员之间应团结谦让、和睦相处,不得公开争吵斗殴,不得拉帮结派搞小团体,不得私下搬弄是非,制造矛盾;会员在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应客观、公正,对事不对人,不得夸大其词和人身攻击;会员之间的不同意见应在相应的会议上公开提出,由相应的会议表决。

第十九条  会员之间的私人恩怨不得带进商会,商会不主动介入会员之间的私人恩怨;如果会员需要商会出面调解与其他会员的个人恩怨,须主动向商会秘书处提出申请,由商会秘书处酌情安排调解人员,调节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会员自负。商会不对调解成功做任何保证。

第二十条  会员因个人私事需要商会协助解决,须向秘书处提出申请,秘书处将问题转交商会相应部门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会员自负;商会不对问题的解决做任何保证。

第二十一条  会员企业和个人因自身业务发展需要采购商品和服务,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向本会会员采购;会员企业和个人应承诺向其他会员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性价比最优。

第二十二条  商会秘书处设有教育卫生委员会、项目投融资委员会、法律维权委员会、企业发展委员会、活动筹办委员会、对外联络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会员应根据自己的资源、专业、特长和爱好,参加至少一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商会的专业和资源支持机构,由商会会长统一管理,对所参与的事件负责。

第二十三条  会员都有权对其他会员(包括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进行监督,对其他成员违反商会制度和损害商会利益或其他会员利益的行为有权向监事会反映,对监事会成员的违反商会制度和损害商会利益或其他会员利益的行为有权向理事会成员、会长或秘书长反映;会员行使监督权要客观、公正,有理有据,禁止会员背离维护商会和其他会员利益的目的恶意行使监督权。

 

第三章  会员大会和议事程序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

(四)决定本会终止与解散事宜;

(五)决定涉及商会整体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分为例行会员大会和临时会员大会;例行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时间为每年元旦至春节的时间期段。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的,由理事会决定,但延期最长时间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  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由会长或会长授权秘书长主持。如遇影响商会重大利益紧急情况和突发事件,理事会或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经1/5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临时召开会员大会,临时会员大会由提议会员推举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 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临时会员大会须有2/3 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临时会员大会决议与例行会员大会决议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并向全体会员公布。

第二十八条  章程修改案、理事会工作报告、选举和罢免监事和监事长的提案由理事会提交;监事会的工作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的提案由监事会提交;解散和终止本会的议案,可以由理事会和监事会提交;其他议案由提议人提出,交由理事会或监事会审查通过后,由理事会或监事会提交;所有议案均应交由会员大会表决。

第二十九条  例行会员大会议案和议程应至少提前15日送达会员,临时会员大会议案和议程应至少提前7日送达会员。

第三十条  参加会员大会是每个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会员无正当理由不得缺席会员大会和临时会员大会;确有不可调节事项不能参加会议,会员在办理相关请假手续后,应书面委托本会其他会员代为表决。

第三十一条   会员大会的表决权实行无记名投票,一人一票,每票的表决权相同;议案经全体会员过半数同意即为通过。投反对票和弃权票的会员应在表决票上注明理由,商会记录在案。

第三十二条  未被通过的议案,提交人可以在合理的时间内整改后再交由下一次会员大会或临时会员大会表决,也可以撤销提案。

第五章   机构框架设置

第三十三条  会员大会下设理事会和监事会,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和监事的提名由会员推荐和自荐,经理事会审查后决定,理事和监事经差额选举产生。理事会成员人数应不少于全体会员人数的1/5,不高于全体会员人数的1/2;监事会成员人数为3人以上的单数,但最多不超过15人。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下设会长一名、名誉会长和顾问若干;会长下设副会长(分为常务副会长和名誉副会长)若干名、秘书处、专门委员会等部门;会长可以根据需要设置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由会长根据会议议题选定的副会长、秘书处、各专门委员会人员等人员参加,邀请监事会派员列席。

第三十五条 常务副会长和名誉副会长协助会长执行理事会决议和商会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分工由会长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会长因事暂时不能主持商会日常事务时,可以委托或授权常务副会长代为全面主持;名誉副会长经会长的授权,可以代会长以商会名义执行某项具体事务。

第三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是会长的决策参谋机构,经会长授权代为执行商会内部专业事务。各专门委员会设立主任一名,主任负责召集和组织专门委员会成员收集本委员会负责领域的相关信息,经整理分析汇总,形成报告和建议,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经授权协助会长执行商会内部专业事务。

第三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成员由会员根据自己的资源、专业、特长和爱好自荐后,经秘书处核实后编组形成;各专门委员会主任由秘书处推荐,由会长选定,对会长负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