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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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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湖北随州商会会员行为规范

发布时间:2018-08-21 来源:东莞市湖北随州商会 访问量:

第一条.热爱祖国,情系家乡,遵纪守法。不得反党、反政府、反社会主义及破坏稳定团结,不参与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的事情,不组织和参加非法组织、非法集会及非法活动。积极响应国家号召,拥护党的政策,顺应经济大潮,顺势而为,在服务社会的同时,获得自身应有的回报。

第二条.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会员应诚信经营,良性竞争,目光长远,规范管理。坚持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科学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不参与恶性竞争,不制造环境污染,不破坏公序良俗,不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歪门邪道和骗人害人;会员应加强提升自身的管理水平,妥善处理与员工关系。

第三条.维护商会社会形象,保护商会整体利益。会员应关注自己的言行举止给商会形象造成的影响,不散布有损商会形象的言论,不得以商会的名义从事违法犯罪、违背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和他人利益的活动,不得做有损于商会形象的事情;发现有损害商会形象和利益的信息,应及时向商会反映。

第四条.积极行使会员权利,切实承担会员义务。会员应积极参加商会组织的各类会议活动,不得无故缺席例行会员大会、庆典大会等重要活动;严格遵守商会的各项制度,认真执行商会决议,切实完成商会分派的任务,按时足额缴纳会费,珍惜自己的权利,慎重实行表决权。

第五条.团结互助,和睦相处。会员之间应谦逊礼让、理解包容,不得公开争吵抢斗,不得拉帮结派搞小团体,不得搬弄是非,制造矛盾;会员在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应客观、公正,对事不对人,不得夸大其词和人身攻击;会员之间的不同意见应在相应的会议上公开提出,不得私下发泄不满,造谣生事;会员之间的私人恩怨不得带进商会。

第六条.遵守商会制度,办事依照程序。会员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商会章程和制度之上的特权;商会领导集体是会员民主选举产生,对全体会员负责,任何会员都有权对商会领导集体和其他会员的行使商会管理职权过程进行监督。任何会员不得借商会之名,干损公肥私之实。

第七条.干实事,讲奉献。商会会员应求真务实,不夸夸其谈,应多为商会干实事;对于为商会做出重大贡献的会员或热心人士,理应得到每位会员的敬重。每位会员应树立热心奉献为荣、自私自利为耻的集体主义理念。

第八条.不断学习,与时俱进。商会每位企业会员和个人会员都应树立终生学习的观念;在不断学习中,做好自己的工作或事业;在与时俱进中,提升自身素质和境界;会员之间应相互学习,取长补短;努力实现商会会员的共同进步的同时回报家乡和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