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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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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湖北随州商会监事会制度

发布时间:2018-08-21 来源:东莞市湖北随州商会 访问量:

第一条 为规范本商会监事会管理,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东莞市湖北随州商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大会负责。监事会由至少3名以上监事组成,同时设立设监事长一名;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长在任期内,因故不能继续担任监事长长的,应提前2个月书面报告理事会,同时可推荐其他人选作为监事长长继任人选。监事会事会在收到报告后,应在30天内召开临时监事会事会决定会长人选,并提交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

监事长人员更换须办理交接手续,交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监事会制度和监督案件等文件资料、监事会对内对外信息、未完工作的情况说明和商会资产等;在有可能的情况下,老监事长应辅导新监事长实现平稳过渡。

  第三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秘书处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秘书处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不参与表决。

  第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依照法规和章程,行使监督职责,核实参会会员、理事、常务理事资格和有效性,签名确认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有效性。

  第六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收、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七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会议纪要,报商会理事会通过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八条  例行监事会议每年召开2次,上半年和下半年各一次,对半年来的监事会工作的进行总结,对下一步监事会工作进行部署。遇紧急情况和突发事件,由1/3以上的监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监事会。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长因故不能召集主持,可以委托其他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议案和议程,由监事长或监事长授权其他监事至少提前5天送达所有监事。

第十条 每年年末,监事会应收悉理事会制定的商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据以制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提交会员大会表决。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监事会解释。

 

 

东莞市湖北商会商会监事会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本商会监事会职责,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东莞市湖北随州商会章程》和《东莞市湖北随州商会监事会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监事会为履行职责发生的费用列入商会日常经费预算,由商会统一支付;由紧急突发事件产生的监事会费用,由监事长报理事会增加专项经费;

第三条  本商会的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秘书处会议等会议须邀请至少1名监事列席,列席监事由监事长指派;

第四条  列席各项会议的监事应监督会议决议的过程是否符合国家法规和本商会章程,并对决议签字认可或拒绝认可;

第五条  商会各项决议在起草时,其内容应充分征求律师会员和顾问专家的意见,避免与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文件相冲突;列席会议监事有权对决议内容的合法性提出质疑,但不对决议内容合法性负监督责任;

第六条  在各项决议生效后,监事会如果有确凿的依据证明决议内容与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文件相冲突,应及时口头或书面通知做出该决议机构重新审核决议内容;决议机构应立即组织会议重新审核和变更决议内容;

第七条  列席会议的监事应积极主动对各项决议执行过程进行监督,对于决议落实或执行的进度、效率、效果以及遇到的问题应及时跟踪了解;发现决议落实或执行过程中的重大偏差,应及时向商会各相关部门和机构反映;

第八条  监事会应主动对本商会财务收支、财产物资及投资项目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  监事会对商会会员违法犯罪、违纪违规和损害商会利益和形象的行为,应及时提醒、批评、教育,对拒不改正的常务理事以下级别的会员,有权做出除名决议;对副秘书长以上级别的会员有权提出除名议案,交理事会表决;

    监事会对副秘书长以上级别的管理人员,有权提出罢免议案,交临时会员大会表决;

监事会认为理事会决议损害其他会员的利益时,有权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对该决议进行表决;

第十条  监事长应合理安排列席各种会议的监事,不得耽搁各种会议的召开;

第十一条  监事会应加强学习和调研,提升各方面素质,提高监督水平和能力,确保每个监事胜任工作;

第十二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工作的依据是国家法律法规、本商会章程、商会工作计划、年度财务预算和客观事实;监事和监事会做出决议应客观公正,有事实依据和法规依据,确保决议最大限度维护商会会员的利益;

第十三条  监事不得徇情枉法,滥用监督权,对于不称职的监事,理事会有权提出罢免案由临时会员大会表决;

第十四条  监事会的各项议案、决议和报告应于书面形式做出,应由参加事项的监事和监事长签字确认;对于现场不能确认的文件,应及时提交书面议案;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监事会制定,交由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开始实施;

第十六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东莞市湖北随州商会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