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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印章的保管
1、商会公章和会长名章由会长授权秘书长或其他专人负责保管并签订保管协议;
2、商会财务专用章由出纳负责保管并签订保管协议;
3、银行预留印鉴章由办公室主任负责保管并签订保管协议。
4、三枚章应分别保管,不得由一人统一保管。各印章保管人临时出差时由会长指定人员临时保管。
二、印章的使用
1、 使用印章实行登记审批制度,登记审批表由商会秘书处存档,以便备查。
2、 商会日常事务性办公需用商会公章,须经秘书长审核、会长签批;
3、 各类合同、协议、维权文件需要商会公章和会长名章,须经秘书长、法律顾问审核,分管商会领导审定同意,由会长签批。特别重要的合同、协议、维权文件,会长认为必要时,须商会领导集体表决同意、会长签批;
4、 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行文需用商会公章,须经秘书处、秘书长审核、会长签发;
5、 商会财务专用章和银行预留印章按财务制度规定使用;
6、 禁止在空白介绍信、商会信笺、空白表格等文件、材料上加盖印章。使用商会公章或会长名章的所有材料和文件均应保留原件或复印件交秘书处登记留存,以备查阅。
三、使用印章一律实行登记审批制度,登记审批表由用印人填写,注明申请用印人姓名、用印事由、用印日期,并按规定程序由相关负责人签字审批,秘书处办公室负责统一编号。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后果将由直接负责人负责;后果严重的,将追究直接责任人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
四、印章原则上不得带出,因特殊情况需要带出使用时,须经秘书长或会长批准后,由印章保管人员亲自携带使用,严防印章丢失。